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規定了天津力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生公司”)對其供應商在環境保護、人員與勞工、商業道德等方面的要求,構成力生公司與其供應商所簽訂的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在與力生公司保持業務關系期間,供應商應按照適用法律法規和本《準則》規定的原則開展業務;供應商在選擇其自身與力生公司相關的供應商時,應開展適當的盡職調查,并要求其自身供應商遵守本《準則》規定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向力生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實體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供應商”)。此外,供應商應確保其自己的供應商適當地遵守本《準則》。供應商還應確保力生公司擁有審計其自己的供應商是否遵守本《準則》的權利,并積極配合力生公司的審計。
第四條 本《準則》規定的要求可能不同于特定國家當地法律法規或商業慣例,如果當地法律法規或商業慣例規定的標準高于本《準則》規定的標準,則應適用當地法律法規或商業慣例;反之,則應以本《準則》為準。
第三章 環境保護
第五條 供應商需遵守自身運營所在地環境法律法規,獲取、維護、更新所有必需的環評報告、環境許可證和相關批準文書等。
第六條 供應商在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期間不得造成環境污染事件,污染物排放與處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當地政策,盡量從源頭減少或消除環境污染因素或隱患;同時鼓勵供應商積極開展廢棄物回收與綜合利用,推行循環經濟生產方式與經營理念。
第四章 人權與勞工
第七條 禁止童工:供應商不得雇傭任何未滿當地法定工作年齡的兒童。
第八條 禁止強迫勞動:供應商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包括但不限于監獄勞動、奴役或人口販賣。
第九條 工作時間與工資: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員工的工作時間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員工應獲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資的報酬,并提供法定的福利。
第十條 歧視禁止:供應商應提供一個無歧視的工作環境,不得基于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宗教、民族、年齡、殘疾或其他受保護的特征進行歧視。
第十一條 健康與安全:供應商應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工作場所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五章 商業道德
第十二條 供應商應遵守全部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行為規范及力生公司相關要求,并以符合商業道德的方式開展業務。當本《準則》與所在地法律法規有沖突時,以經營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嚴格開展反腐敗與反賄賂工作,在合作過程中確保不以任何形式向力生公司員工、政府機構及其他涉及到的第三方企業或組織提供、允諾合規商業行為之外的利益和好處。
第十四條 供應商應以負責、公平、公開的態度采購貨物和服務。在選擇直接或間接向力生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級供應商時,要求其供應商遵守商業合規及相關行為準則要求,避免選擇有利益沖突的合作伙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以安全的方式開展業務,實施相關政策,以減輕遭受恐怖主義、犯罪、商業威脅、傳染病、自然災害和相關重大事故等的風險。
第十六條 供應商需在合作過程中對力生公司商業信息進行保密,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傳輸任何力生公司非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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